西安市再次放宽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6-07-01           作者:admin           浏览量:

       6月29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市保障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促进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保障。
  记者从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了解到,该市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该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对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分别调整为:(一)租赁型保障房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300元的城镇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60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72%计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250元的家庭按照市场租金的90%计租。(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275.4元,取整为2275元以下。(三)限价商品房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即3250.58元,取整为3250元以下。两人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1倍执行;单身人员(含未婚、离异独身、丧偶独身)月收入标准按照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标准的1.2倍执行。
  据悉,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户县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通知要求西安市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此次保障房准入标准的调整衔接工作,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审核效率,方便群众办理。(陕西建设网讯 马璇)